克雷桑韦世豪的犯规性质不同
7月23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考核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五次(期)裁判员考核工作。根据各俱乐部的投诉,本期共审核了9起案件。 9个案例中有7个来自中甲联赛,审核组认定其中两个案例有误。另外两起案件则取材于近期在中超联赛中备受关注的山东泰山克莱桑和成都荣成韦世豪两起类似的踢球事件。审查分析认为,两起案件性质不同。克赖桑是严重犯规,而韦世豪则是因为暴力行为,裁判当场直接给克赖桑出示了红牌。
本次评审会议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两名来自社会、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和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应邀出席会议。评审组成员采用集体讨论和个人发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评审结果。结论如下:
案例1:中甲联赛第18轮,延边龙鼎VS南京城,比赛第61分钟,南京城17号球员与延边龙鼎37号球员争球后倒地。对方禁区。裁判没有吹罚犯规。
对于本案,审查组一致认为,延边龙鼎37号在防守时踢倒了南京城17号,属于草率犯规。犯规接触点发生在延边龙鼎禁区内,应判给后卫犯规并判罚点球。 。裁判当场判罚点球。
案例二:中甲联赛第18轮,广西平果哈阮VS大连英博。比赛第82分钟,广西平果哈阮33号球员与大连英博40号球员争球后倒地。裁判没有吹罚犯规。
对于本案,审查组一致认为,大连英波40号故意用手臂击打广西平果下龙33号脸部。他的手臂动作并不是完成争球的正常动作。大连英博40号应判暴力行为,并出示红牌,裁判漏判直接任意球,当场红牌出示。
案例三:中甲联赛第18轮,石家庄功夫VS江西庐山,比赛第24分钟,石家庄功夫28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倒地。裁判没有吹罚犯规。
对于本案,审查组一致认为,江西庐山门将的进攻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当场不判罚点球的决定是正确的。此外,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石家庄功夫28号选手主动发起接触并假装犯规。应以假动作(假摔)判罚并给予黄牌警告,江西庐山将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案例四:中甲联赛第18轮,重庆铜梁龙VS青岛红狮,比赛第64分钟,重庆铜梁龙29号球员进球。裁判判定进球有效。
对于本案,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从与越位线大致齐平的摄像机镜头来看,重庆铜梁龙队球员在对方球门区附近传球时,球的位置被其他球员挡住了。就在它触及球的那一刻。没有绝对的证据。证明重庆铜29号和24号梁龙球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是否比球和对方倒数第二球员距离对方球门线更近),但从视频中基本可以判断29号和24号梁龙球员处于越位位置。 29 号不越位,24 号则越位。地点。重庆通良龙24号随后的行为,不构成干扰对方球员的越位犯规。因此,裁判当场判定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
案例5:中甲联赛第18轮,苏州东吴VS无锡五沟,比赛第35分钟,无锡五沟45号球员与苏州东吴35号球员争夺球权后倒地。对方禁区。裁判没有吹罚犯规。
对于本案,审查组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视频和球的运动路线,防守队员铲球触球,其动作不构成犯规。应支持裁判员当场不犯规的决定。
案例6:中甲联赛第18轮苏州东吴VS无锡五号,比赛第57分钟,无锡五号20号在对方禁区内与苏州东吴5号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没有吹罚犯规。
对于本案,审查组一致认为:无锡五号20号扣球后完全失去对球的控制,苏州东吴5号防守球员没有犯规足球比赛犯规是否处罚,双方身体接触不严重。游戏中正常接触。裁判员当场判定球员不犯规是正确的。
案例7:中甲联赛第18轮,苏州东吴VS无锡五沟,比赛第70分钟,苏州东吴31号球员在比赛中与无锡五沟36号球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对方禁区。裁判判无锡五沟36号防守犯规,判罚点球,并向无锡五沟36号出示黄牌。
对于本案,审查组一致认为,苏州东吴31号持球突破,无锡吴构36号在其身后拉推,但力度和程度均不足以构成犯规。随后无锡吴构36号的腿动作绊倒了苏州东吴31号,属于草率犯规。接触点位于防守队员的禁区内。裁判当场判定防守队员犯规并判罚点球是正确的。此外,评审组多数成员认为,犯规动作不符合阻止对手有希望进攻的标准,不应该给无锡吴构36号黄牌。
案例对比一:中超联赛第18轮足球比赛犯规是否处罚,上海申花对阵山东泰山,比赛第26分钟,山东泰山队9号球员克雷桑犯规,裁判向其出示黄牌(随后由于其他违规行为,向他展示了第二次)。一张黄牌并被罚下场)。
裁判对比二:中超联赛第24轮,武汉三镇对阵成都成都,比赛第63分钟,成都成都队7号韦世豪犯规,主裁判向其出示红牌并罚下。命令他离开。
对于这两起案件,审查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队9号球员克雷桑的行为是在有触球可能性的情况下,用力过大、手段粗暴,对对方球员进行打斗、踢倒。根据比赛规则,严重犯规应定为严重犯规,直接出示红牌并将球员罚下场。如果裁判当场出示黄牌失误,漏判将直接红牌出示。成都队7号球员韦世豪的动作是皮球离开了可争夺的范围。在没有触球可能性的情况下,他没有触球的目的,故意踢对方球员。按照比赛规则,应该属于暴力行为,直接红牌罚下。两起案件球员的犯规动作相似,均应直接出示红牌并将球员罚下场。但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比赛规则中发出的处罚定性条款也有所不同。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也对上述两起案件随后的纪律处分作出如下解释:
克雷桑犯规事件发生后,确定在未提交违规违纪报告的情况下启动纪律程序。
韦世豪犯规事件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对这一暴力行为启动了纪律处分。最终,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守则》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成都7号球员进行了处罚。对首次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停赛4场、罚款4万元的纪律处分。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反馈和申诉,对社会高度关注、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重点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布审查结果。统一处罚标准。对于相关错误和遗漏足球比赛犯规是否处罚,将对裁判员进行内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