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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甲球员周薪和年薪换算 足协将联合公安部、税务总局等行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管

发布时间:2024-05-01 12:18:41点击:10栏目:足球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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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超关于资金、转会费、工资、奖金限额的四顶“帽子”即将生效,2020年1月9日上午,中国足协在上海召开新政策研讨会。 会议透露,足协将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行政部门落实财务监管措施。

足协秘书长刘毅表示:“任何没有监管的政策出台都是没有意义的。足协将与俱乐部代表讨论监管措施。我们也正在与公安部、国家总局协调。”税务等行政部门配合我们的财务监管,我们一定会制定切实有效的财务监管法案,严格规范俱乐部的财务。”

对于中超联赛何时正式成立,刘毅透露:“目前还没有办法说出职业联赛组建的具体时间表,需要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并可以与中超联赛合作完成。”我们正在全力推动其他组织。”

此话一出,酒吧里顿时热闹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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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超新政完整版:

1、中超“上4、举报5、注6、积7”是指中超各队在两个转会窗口最多可注册7名外援,同时6名,注册5名每场比赛,场上有4名外籍球员。

2.“中甲登记2人,报道3人,备注4人,合计4人”,即中甲各队全年共登记4人,外援4人,最多登记3人,每场比赛最多 2 名玩家。

3.维持球员原合同的有效性,现有合同不会失效。

4、新签外援年薪不得超过300万欧元。 2020年1月1日之后外籍球员签订的合同将是新合同。

5、国内球员新签合同税前最高工资(不含奖金)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入选国家队的球员工资上涨20%。

6、U21球员职业合同税前年薪不得超过30万元人民币。 (若球员符合比赛标准,则不受本规定限制,具体办法由职业联赛政策联合会工作组研究发布)。 2019年11月20日之后国内球员签订的合同均为新合同。

7、放宽U21政策。 此前,中超联赛国内征召限额为“5+3”,5名无年龄限制的球员和3名U21球员。 新赛季开始,U21球员的转会将不再受到限制。

8、各俱乐部在2021年之前完成名称中和,未通过认证的不得参赛。

9、2020年中超俱乐部支出限额为11亿元,工资限额为总投资的60%。 2021年,支出限额和工资限额分别降低至9亿元和55%。

10、U23政策不变。 中超、中甲俱乐部每场比赛必须至少保留一名U23球员在场,中乙俱乐部必须至少保留一名U21球员在场。 当一线队球员入选国家队且U23国家队正在集训时,俱乐部可享受U23免试政策。

FBB欠缴8.8亿元税款的教训必须吸取。 未来,监管机构对足球俱乐部和运动员的税务监管将会越来越严格。 逃税通常会产生三种法律后果:退税、滞纳金和罚款。 罚款金额为未缴税款或少缴税款金额的 0.5 至 5 倍。

纵观中国乃至世界足球界,对于球迷来说,近年来逃税丑闻已经司空见惯。

2017年,北京丰台地税局通过税务约谈调查,追回4名外籍运动员税款及滞纳金280万余元。

更为人熟知的是,先是梅西因逃税被西班牙税务机关处罚,随后C罗因税务风波与皇马发生矛盾,最后离开尤文图斯。 粉丝戏称,现在的他,如果没有逃税丑闻,那他就不算真正的明星。

除了梅洛这两位当代足坛冠军之外,西班牙足坛还有无数球员曾卷入逃税丑闻。 仅皇马球员就包括马塞洛、阿隆索、迪马利亚等众多顶级球星。 把这些球员放在一起组成一支球队,阵容就可以横扫欧洲所有无敌球员。

西甲可以说是足坛税务问题最多的联赛。 皇马门将卡西利亚斯和阿隆索都榜上有名。 根本原因是西班牙税种繁多、税收规定复杂。 如今,“税务嫌疑”似乎是每一位西甲巨星头上的乌云。 随时可能下大雨。 无论是C罗还是C罗,相信他都不会是最后一个。

看到这么多涉嫌逃税的球员,球迷们自然会产生疑问:这些球员真的都在逃税吗?

事实上,如何对高收入人群征税一直是一个合法解决的难题。 税率因国家和行业的不同而不同。 对于跨国、跨行业企业如何征税,行业内尚无合理、统一的标准。 正因为如此,利用各国法律的差异来避免高额税收就成为可能,这就是所谓的“合理避税”。

作为高收入群体,高水平足球运动员也承担着较大的纳税义务。 每个国家对顶级联赛球员的税率不同,但仍然不低。 意甲、德甲的税率一度达到50%; 西甲为了吸引高水平外援曾制定“贝克汉姆法案”,外援税率仅为22%。 但现在该法案已经到期,西甲的税率又回到了45%。 因此,很多职业选手背后的经纪人团队都会通过各种手段为客户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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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球员因工资而产生的税款由俱乐部承担,球员已经收到的工资不需要纳税。 不过,对于球员通过广告、代言产生的肖像权收入,球员需要自掏腰包缴纳税款。 这部分收入也是球员及其经纪人团体进行避税操作的主要部分。

玩家主要通过两种方式避税:

一是利用各国税率差异来避税。 球员将自己的肖像权出售给其他国家的代理商使用,因此球员的广告收入就成为代理商的收入。 公司向玩家支付收入时,将按照公司所在地的税率征税。 因此,那些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被称为“避税天堂”,比如著名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和一些加勒比岛屿。 这些地区的税率只有个位数,甚至完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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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玩家最常用的避税方法之一。 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方法一般并不违法,但它的颜色是灰色的。 罗纳尔多被西班牙税务机关指控在避税天堂开设空壳公司。 罗纳尔多后来将自己的肖像权卖给了该公司,从而逃税了数千万欧元。 阿隆索、内马尔等球员也被指控利用海外公司逃税。

第二种是利用各行业之间税率的差异来避税,特别是公益性、福利性行业。 为了支持公共事业,各国普遍对慈善基金会等机构实行免税。 然后球员团体可以将球员的肖像权收入涂抹到基金会的账户上并逃税。

与第一种方法不同,这种方法虽然完全可以逃税,但一般都被归入“非法洗钱”的范畴,所以采用这种方法的经纪商群体并不多。 梅西及其团队多次被怀疑利用梅西名义的基金会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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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避税,但司法权毕竟还是掌握在国家手中。 西班牙一边以牢狱之灾威胁球员,一边也建议球员交点钱就可以避免灾难,球员也只能乖乖接受惩罚。 毕竟大家心里都清楚,西班牙发动战争就是为了割断球员的韭菜。 如果一名球员宁愿坐牢也不愿缴纳罚款,西班牙税务机关恐怕会傻眼。

无论是非法逃税还是合理避税,这种现象在职业选手中都很常见。 球员的任务只是踢球,他们的税务问题是由他们的经纪人团队处理的,所以这不应该成为我们评判球员的标准。 作为球迷,我们要做的就是静静欣赏球员在场上的表现,这就足够了。

文章最后有一个最新案例值得探讨。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韩国球员河泰均永久转会至延边长白山足球俱乐部,俱乐部向韩国水原三星俱乐部支付了高额转会费。 随即,吉林国税要求长白山俱乐部将此业务作为“技术转让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 税改法案引起轩然大波,对于是否应该扣缴,各界意见不一。 事实上,转会费涉税问题只是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俱乐部)和运动员各项收入的一个细节。 由于国内外足球运动员的收入来源不同,其与足球俱乐部的关系(转让或租赁等)不同,所涉及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以及征管办法也存在差异。足球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外部单位之间的各种收入情况相当复杂。 本文就是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希望对关注足球产业税收的朋友有所帮助。

1. 国内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

(一)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

1. 俱乐部收入

作为俱乐部签约球员,他从俱乐部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训练补贴及其他津贴、比赛奖金、出场费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训练补贴和其他津贴球员每月领取的其他津贴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须与当月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 比赛奖金和出场费的收入是不确定的,因为它与比赛时间和赛事有关。 因此,俱乐部可以选择将球员获得的这部分收入与球员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年终奖金的支付。一次性领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计算方法单独计算税款(国税发[2005]9号)。

2、来自外部单位的收入

球员对外单位的收入主要是广告费、代言费、某些活动的出场费等,这些都属于劳务报酬收入。 一般有两种获取方式:

(一)个人球员以自己的名义与外部单位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并直接领取相关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单位向玩家支付广告收入时,玩家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费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协议明确玩家获得税费后的净收入,则必须折算为含税费收入,然后计算应纳税费。

(二)外部单位与俱乐部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 合同规定了具体球员的广告代言,俱乐部与球员达成一致并向他们支付广告收入分成。 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单位支付俱乐部广告代言费,俱乐部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费和文化建设费,并按照缴纳税费后的收入比例支付给特定球员。 这部分收入应视为球员所在单位发放的奖金,并入球员当期工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意甲球员周薪和年薪换算,由俱乐部代扣代缴。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境内俱乐部或球员提供为境外俱乐部提供的境外文化体育服务(参加体育比赛、提供体育指导等),以及在境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3. 签字费

按照惯例,俱乐部在与职业球员签订合同时,会约定一定数额的签约费直接支付给球员(如果有转会费,签约费通常为转会费的10%) )意甲球员周薪和年薪换算,但根据《中国足协足球经纪人人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俱乐部在签下球员时,禁止存在签约费的情况。 因此,签约费通常按照签约期限分配到球员的周薪中,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收入,俱乐部每月根据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未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业余球员

根据《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解除劳动合同,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注册为业余球员。原俱乐部的会员协会。” 业余球员可以参加官方比赛以外的俱乐部组织的训练和其他活动。 因此,业余玩家赚取的收入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俱乐部收入

俱乐部的收入主要是参加俱乐部的一些培训和活动的收入。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解释》:“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活动的经营活动。管理。” 因此,业余运动员为运动员提供陪练、参加体育表演、提供技术指导等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业-体育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俱乐部在支付上述收入时,还需按劳动报酬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上述税费也由税务机关征收。

2、来自外部单位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主要来自外部单位的广告、代言等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费和个人所得税。 操作方法同上。

(三)国内球员租借至海外俱乐部

租借到海外俱乐部的国内球员,由于劳动关系,仍然隶属于国内俱乐部。 海外俱乐部支付的工资是代球员支付的。 因此,国内俱乐部根据工资薪金对球员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球员来源于境内外的工资收入需要根据球员在境内外的工作时间并按照双边协议(或安排)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可享受税收抵免政策按照规定执行。

2. 海外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

(一)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外球员

海外球员从俱乐部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周薪、津贴、出场费、比赛奖金等,内容与国内职业球员相同,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所得来源判断原则,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仍属于境内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该议定书条款的解释(国税发)发〔2010〕75号)关于“我国同外国签署的协议有关条款与中新协议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中新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协议相同条款的解释和实施。” 根据《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的规定》意甲球员周薪和年薪换算,无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该运动员的活动所得被他人征收,例如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原籍国也有权对这部分收入征税。

对境外单位的广告代理收入、境外签约球员签约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未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外自由球员

未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外自由球员可能会来中国参加一些训练、非正式的表演赛、广告、代言等活动。 此时,俱乐部或相关单位在支付球员费用时,必须按照活动内容向球员支付费用。 代扣代缴增值税、按劳动报酬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俱乐部租赁职业球员租金收入增值税问题

贷款仅适用于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 经球员书面同意,俱乐部可以在劳动合同期内将球员租借至其他俱乐部。 俱乐部租借球员一般涉及两项费用:一是支付给原俱乐部的“租金”;二是向原俱乐部支付的“租金”。 另一个是支付给球员的“周薪”。 由于新俱乐部并不与球员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与原俱乐部签订租赁合同,因此新俱乐部支付给球员的周薪应该理解为支付给原俱乐部的“租金”的一部分俱乐部,球员的工资和其他报酬仍由原俱乐部支付。 这笔费用将由新俱乐部承担,但会代表新俱乐部分配。 因此,球员收到的周工资由原俱乐部根据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原俱乐部向新俱乐部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原俱乐部派出人员为新俱乐部提供赛事活动、球技指导等服务的收入,应按照“文化”缴纳增值税。和体育服务——体育服务”。

四、境外俱乐部从境内俱乐部租用职业球员的所得税问题

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时,支付内容与向境内俱乐部租借相同。 除按规定必须扣缴的增值税外,下列情况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设立常设机构

境外俱乐部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常设机构认定及利润归属的批复》 ”(国税函[2006]694号),“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仅派遣雇员来华为相关项目提供包括咨询服务在内的劳务服务的外国企业,其实际工作时间在华工作人员连续六个月或者任意十二个月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可以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

2.不构成常设机构

境外俱乐部提供租借球员的国内服务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况,球员的劳动关系仍属于海外俱乐部,工资由海外俱乐部承担,但由国内俱乐部支付。 如上所述,当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时,无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都有权对其收入征税,即使该运动员活动的收入被其他人(例如代理人)征收、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也有权对这部分收入征税。

5、俱乐部向球员收取转会费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仲裁条款等。转会费金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构补偿的标准。”

虽然根据《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在会计处理时将球员视为无形资产科目下的技术资产,在球员转出时确认为技术资产转让收入。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73号)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技术研发、转让等服务由营业税改为营业税。增值税,但39号文仍然有效,即税法中的“技术”仅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 综合以上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综合试点前,转让费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2006年5月1日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费作为“其他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此外,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时,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明确对《办法》规定的“其他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前,不再征收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素材合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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