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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比赛直播 NBA 赛事版权纠纷:北京高院判决上海众源、爱奇艺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4-10-11 21:25:05点击:12栏目:篮球快讯

因为据信上海中原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原公司)和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在其PPS软件和网站上转播了NBA比赛。未经授权拥有和经营。篮球比赛节目及相关节目的直播视频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美国NBA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BA产品公司)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600万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60万元后,双方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近日篮球比赛直播,北京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上海中原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赔偿NBA制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8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NBA篮球比赛直播的连续镜头不符合电影作品的固定要求,直播视频和直播截图未达到原创水平。一部电影作品。因此,它们不构成电影作品,而应归类为录像制品。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的NBA篮球比赛节目具有原创性,符合类视频作品定义中“在一定媒介上拍摄”的要求。它构成了受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类视频作品,并非视频。产品。业内人士表示,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以及构成准电视作品的必要条件。不仅符合业界对此类纠纷的主流看法,而且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

未经许可转播比赛被诉侵犯版权

据悉,NBA 公司是NBA篮球比赛节目和视频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NBA产品公司在比赛运营过程中发现,用户可以通过PPS软件和网站观看大量NBA比赛的直播视频和相关节目。

NBA产品公司认为,上海中原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署了许可协议,明确意识到NBA篮球比赛合法权益的巨大商业价值。但其未经授权向用户提供上述赛事及比赛节目,其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爱奇艺作为上述网站和软件的运营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NBA产品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将两家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NBA产品公司提起的诉讼篮球比赛直播,上海中原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共同辩称:第一,公证视频的性质应属于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无权主张著作权下的相应权利。其次,根据我国国内法和国际义务,原告的NBA比赛节目画面权不受保护。原告无权主张相应权利,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裁定被告侵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涉案NBA篮球直播节目的连续镜头属于视频产品。不仅侵犯了原告涉案直播截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构成了对NBA产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被诉侵权方式、持续时间、范围等因素,酌情决定上海中原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6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NBA产品公司上诉称,NBA篮球比赛节目的创作过程反映了创作者的选择和判断,具有电子作品的高度原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上海中原公司提起上诉,称比赛直播过程中随机固定的画面不具备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上海中原公司并未侵犯NBA产品公司直播截图的著作权;爱奇艺除同意上海中原公司的上诉意见外,还认为被诉侵权平台的发起人是上海中原公司,而非爱奇艺公司,不属于本案合格被告。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NBA篮球比赛程序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准电子作品。上海中原公司擅自直播涉案NBA篮球比赛节目,侵犯了NBA产品公司对该比赛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行为是爱奇艺与上海中原共同实施的,爱奇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高院考虑到二审中NBA产品公司诉讼费用增加等因素,相应将上海中原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额提高至380万元。

澄清有争议的工作类型

据了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涉案的NBA篮球比赛程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准电子作品,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符合构成准电子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是否符合电子作品定义中“以某种媒介拍摄”的要求。对此,一审、二审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结论。那么,二审法院认定涉案NBA篮球比赛程序构成准电气作品的依据是什么?

关于涉案NBA篮球比赛节目是否符合构成电视类作品的原创性要求问题,北京高院认为,涉案NBA篮球比赛节目是观赏性、对抗性较强的节目。为了适应直播、转播的要求,赛事类节目的制作充分运用了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这些制作过程不可避免地需要主创人员根据创作意图和对赛事节目制作播出要求的理解,做出一系列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此外,为了向观众传达比赛的现场感,呈现篮球比赛的对抗和故事性,在涉及上述表达的赛事节目制作过程中,大量的镜头手法、蒙太奇手法和剪辑使用了技术。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和物体的选择、拍摄场景的选择、剪辑、编排、台下解说等都体现了摄像师、导演、导演等创作者的个人选择和安排,因此是原创而非非原创。机械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制品应当符合电子作品的原创性要求。

就涉案NBA篮球比赛节目是否符合类电视作品定义中“在某种媒体上拍摄”的要求问题,北京高院认为篮球比赛直播,该节目的选取、加工、剪辑、真实比赛画面经过不同摄像机采集拍摄后的时间传输过程本质上是赛事节目内容的选择、固定和传输的过程,否则现场观众将无法感知和欣赏赛事内容程序。因此,涉案NBA赛事节目在网络上传播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其已通过数字信息技术被定格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复制传播。虽然涉案NBA篮球比赛节目的内容直到直播结束才最终确定,但正如作品的创作可以分为整体创作完成和部分创作完成一样,但不可否认的是,比赛节目已经满足了作品的一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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